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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行政法及公务员法例题解析(三)

发布:2013-05-07 13:32:39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关于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折抵,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拘役


  B.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


  C.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折抵没收财产


  D.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2.某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3.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下列哪一个?( )


  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B.市经济贸易局


  C.市人民政府


  D.区人民政府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


  A.可以申请复议


  B.不得申请复议


  C.法院判决后再申请复议


  D.撤诉后再申请复议


  5.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于查封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


  A.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人就赔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


  C.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


  D.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jsskw.org.cn)参考答案解析   题目或解析有误,我要纠错。


  1.【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2.【答案】A。解析:甲是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被乙打伤,甲是代表国家,而不是以其私人身份与乙发生了冲突关系,甲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并非民事主体间的民事关系。其医药费营养费和其他伤残的费用是由国家补偿的,不由乙来赔偿,也就不能转化为甲和乙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不应当选B。其次,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乙的行为侵害的是行政机关的执法秩序,从这个角度来讲,甲不但不是行政相对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因此既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答案选A。


  3.【答案】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故选C。


  4.【答案】B。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选项B为正确答案。


  5.【答案】A。解析:《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据此,张某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应当在撤销查封决定的同时,责令税务局赔偿因查封决定给张某造成的财产损失。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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