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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宪法——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15)

发布:2013-06-07 09:02:26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十五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特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维持社会治安;
  2.立法权,特区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法律被发回则自然失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4.自行立法禁止叛国、颠覆国家等的行为,自行禁止反国家组织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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