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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犯罪构成之犯罪主体

发布:2018-02-23 09:52:43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8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犯罪构成之犯罪主体。相信行测考试一定是很多考生需要努力攻克的一道坎儿。行测中涉及的知识面之广,考点之细,需要开始做到在积累的同时掌握一定的解题技巧。江苏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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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仔细研读下文>>>2018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犯罪构成之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从整体上看加大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这必然是以后我国刑法的发展趋势,而我国公务员考试必然也与我国的发展趋势相吻合。在公务员考试中,刑法部分是一个考察的重点,而犯罪构成又是刑法部分必不可少的组成,在考试中对于犯罪主体的考察通常情况是以案例方式来考察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过程中不仅仅要掌握基础知识还需要去做一些理解,此文教育专家就主要从犯罪构成之主体方面来介绍。
  所谓的犯罪主体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从此概念理解,犯罪主体包含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实施了犯罪行为;第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犯罪行为是任何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无行为无犯罪。那我们需要重点解决的就是第二个条件即应承担刑事责任,那什么情况下因承担刑事责任呢?在我国刑法里面影响刑事责任承担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第一个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该种自然人无论实施何种行为皆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第二个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相对责任能力人。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仅仅对8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对其它犯罪行为则不承担刑事责任;第三个为16周岁以上且无精神病的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所有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上述所谓的年龄和精神病皆为犯罪行为实施时的情况为准,并不是被抓住或审判时的年龄和精神。除上述基本的情况之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犯罪、醉酒(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的人的犯罪皆是考试中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例题:下列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
  A.王某欲杀死李某,就在下雨天劝说李某出去散步,而当李某听从王某意见出去散步时,王某在家焚香祷告祈求李某被雷劈死,结果李某真被雷劈死。
  B.张某15周岁,在于朋友打闹嘻嘻过程中将朋友推倒在地,结果导致朋友头撞石块而死。
  C.严某16周岁,听从朋友的劝说去从事贩毒行为,被抓时贩卖海洛因200克。
  D.秦某在一面馆吃饭,吃饭期间与面馆老板发生争执,将老板杀死,时候鉴定秦某具有精神障碍。
  【答案】CD。解析:在我国封建迷信不会构成犯罪,A项中王某的行为就属于一种封建迷信,故王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年龄14-16周岁的人对8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中之一为故意杀人,而B项中张某的行为属于过失,因此张某不承担刑事责任。C项中严某年满16周岁了,对其贩毒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贩卖毒品罪,D项虽然秦某有精神障碍,但并不是完全的精神病,因此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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