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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有效遗嘱

发布:2022-03-31 10:40:32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 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题包含哪些知识?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有效遗嘱”。

怎样立遗嘱才是有效的?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1.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12.伪造的遗嘱无效。

  1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①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②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③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④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 刷题巩固,趁热打铁

  例题:下列遗嘱有效的是:

  A. 甲委托其妻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遗嘱

  B. 乙口述遗嘱,由其孙子记录,乙签字认可

  C. 丙写下遗嘱将其财产全部留给照顾其多年的保姆,但未签名

  D. 丁遭遇车祸,临死前,立下口头遗嘱,由两名交警在场证明

  正确答案是 D

  本题主要考查法律常识。

  A项错误,公证遗嘱是依公证方式而设立的遗嘱,是证据力较强的一种遗嘱形式。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故办理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人员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査,在确认其有效性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公证书》。所以,A项中甲委托其妻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遗嘱无效。

  B项错误,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所以,B项中乙口述遗嘱,由其孙子记录,乙签字认可的遗嘱无效。

  C项错误,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所以C项中丙未签名的遗嘱无效。

  D项正确,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丁遭遇车祸属于危急情况,临死前立下口头遗嘱,由两名符合要求的遗嘱见证人在场证明,这种情况属于有效的口头遗嘱。

  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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