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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共同犯罪

发布:2022-10-12 11:31:43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 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题包含哪些知识?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 刷题巩固,趁热打铁

  例题: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要求共犯人知道共犯的内容及社会意义,并希望结果的发生,并且共犯人主观上要有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知道自己不是孤立的在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案件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A. 李某和杨某系夫妻,与邻居黄某因为排水问题发生纠纷,继而发生口角,黄某被李某殴打。黄某受伤倒地后杨某未实施救助,与李某快速离开了现场。经鉴定,黄某受重伤

  B. 周某和陈某对刘某怀恨在心,二人商议杀死刘某,于是二人非法购买了枪支,准备第二天杀死刘某。但是陈某感到害怕,于当天晚上告知刘某杀人计划,并和刘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

  C. 张某和王某两人互不认识。一天深夜,张某进入一家超市偷东西时,碰到王某也在该超市偷东西,两人相视而笑。之后,张某和王某一起将偷取的东西变卖,分别获利2.2万元和1.3万元

  D. 谢某和丁某共谋盗窃汽车,谢某将开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丁某。后来,谢某后悔,让丁某归还钥匙。丁某请求谢某让他配置—把钥匙之后再归还,谢某同意。随后丁某利用自己配置的钥匙盗窃了汽车

  正确答案是 A

  第一步:找出定义关键词。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求共犯人知道共犯的内容及社会意义”、“希望结果的发生”、“共犯人主观上知道自己不是孤立的在犯罪”。

  第二步:逐一分析选项。

  A项:黄某被李某殴打至倒地后,身为李某妻子的杨某虽然未实施救助,但杨某本身并没有伤害邻居黄某的敌意,也无法预见丈夫会殴打黄某,并没有与丈夫共同故意犯罪,不符合“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不符合定义,当选;

  B项:周某和陈某商议杀死刘某,而且购买了枪支,说明二人的共同目的是杀死刘某,并且希望这个结果的发生,符合“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希望结果的发生”、“共犯人主观上知道自己不是孤立的在犯罪”。尽管陈某后来因害怕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但二人曾为了这场犯罪付出了实际行动购买了枪支,仍属于共同犯罪,符合定义,排除;

  C项:张某和王某虽然之前并不认识,但在偷盗过程中认识后一起将偷取的东西变卖以获利,说明二人的共同目的是偷窃东西获利,并且希望这个结果的发生,符合“要求共犯人知道共犯的内容及社会意义”、“希望结果的发生”、“共犯人主观上知道自己不是孤立的在犯罪”,符合定义,排除;

  D项:谢某和丁某共谋盗窃汽车,而且谢某将车钥匙交给了丁某,说明二人的共同目的是盗窃汽车,并且希望这个结果的发生,符合“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希望结果的发生”、“共犯人主观上知道自己不是孤立的在犯罪”。尽管谢某后来后悔了,但行动上却仍默许了丁某配置汽车钥匙,使其成功盗窃了汽车,仍属于共同犯罪,符合定义,排除。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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