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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之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发布:2023-09-13 09:44:44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 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题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民法之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民法之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法定事由,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小口诀:地震被绑、父母双亡、无儿无女。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

  2、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小口诀:我要钱,你同意,走程序。

  三、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对比

  1、时效中止:客观性、暂时停止、再给六个月、最后六个月内。

  2、时效中断:主观性、重新起算、再给三年、时效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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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

  A、当事人提起诉讼

  B、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C、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D、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常识。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A、B、C项正确,均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D项错误,《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故发生不可抗力不会导致诉讼中断。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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