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考报名相关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汉石江苏省考网 >> 公共基础知识 >> 法律

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之公平责任原则

发布:2023-11-29 10:43:04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 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题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民法之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之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有错,赔。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有没有错,都要赔偿。

  公平责任原则:都无过错,公平补偿。

  1、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2、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①紧急避险: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给与适当补偿。

  ②举例:甲杀乙,乙抢了老太太的车就跑。给老太太造成的损害:甲赔。

  雷劈造成甲家失火,甲拿起以的棉被救火。甲给与适当补偿。

  (2)见义勇为遭受损害,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①见义勇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给与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与适当补偿。

  ②举例:甲掉悬崖,乙将其救起,救助过程中乙受伤,甲可以给与适当补偿。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陷入无意识状态致人损害;

  举例:梦游、癫痫。

  (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①能确定侵权人,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②举例:5楼的烟灰缸砸下来5楼来赔。5、6、7楼都有可能,那么共同补偿。(有些选项会说由除了1楼以外的整栋建筑物使用人补偿。)
\ 刷题巩固,趁热打铁

  例题:张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滑入沟中,林某、李某看到后主动帮忙抬车。林某在抬车过程中受伤。关于林某的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林某自行承担

  B、张某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C、由张某、林某、李某共同承担

  D、由承保张某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林某、李某没有法定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张某受损,主动帮忙张某抬车,林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林某因无因管理的行为导致受伤,张某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故正确答案为B。
\ 更多法律常识技巧与方法扫码获取

行测江苏资料
\ 常识储备不够?扫码回复“咨询老师”
 
\
\
 
\
扫码关注我们
更多精彩等待你发现 
 
 
 

点击分享此信息: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