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刑法之数罪并罚
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题
刑法之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限制加重原则:下限是数刑中最高刑期,上限是刑期总和(但不能超过并罚法定最高刑)
(1)管制+管制≤3年
(2)拘役+拘役≤1年
(3)有期+有期,和不满35年的,≤20年;和35年以上的≤25年。
举例:甲犯3罪,分别判处10年、10年和15年的有期徒刑。
①数刑中最高刑期是15年,总和刑期是35年。
②但是不能超过法定最高刑期。
③甲应在15年——25年范围内量刑。
2.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吸收原则:轻的被重的吸收,不再执行。
(1)有期(最高刑)+拘役(被吸收)=有期。
(2)死刑(最高刑)+其他主刑(被吸收)=死刑。
(3)无期(最高刑)+其他主刑(被吸收)=无期。
3.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并科原则:
(1)有期+有期=有期+管制(分别执行)。
(2)拘役+管制=拘役+管制(分别执行)。
(3)主刑+附加刑=主刑+附加刑(分别执行)。
(4)附加刑+附加刑=附加刑=附加刑: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相加);种类不同,分别执行(罚金先,没收财产后)。
举例:甲犯A罪,应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犯B罪,应处拘役5个月,罚金2万。
有期徒刑+拘役并罚,拘役被吸收,但附加刑仍需执行:甲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2万。
二、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举例:乙犯抢劫罪被判5年,执行1年之后,发现之前乙还犯有故意伤害罪,应判6年。
并:5年到6年—6年到11年
减:减1年。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的结果是5-10年。
三、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举例:乙犯抢劫罪被判5年,执行1年之后,乙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判6年。
减:5-1=4年
并:4年-6年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结果是6-10年。
刷题巩固,趁热打铁
例题: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项选项是错误的?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法院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
A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对漏罪的数罪并罚,执行"先并后减"原则。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B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新罪的数罪并罚,执行"先减后并"原则。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C项正确,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同时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则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罪并罚后的刑罚还没有执行的刑期,依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
D项错误,"先减后并"的结果比"先并后减"的结果重:一是实际执行的起点刑期提高了,二是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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