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江苏南通市海安市部分市属公立医疗单位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公告(75名)
江苏南通市海安市部分市属公立医疗单位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公告摘要
2024年江苏南通市海安市部分市属公立医疗单位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公告已发布,海安市部分市属公立医疗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75人。采取现场报名方式,确实无法到达现场报名的应聘人员,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受委托人除提供委托人的报名材料外,还需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时间:2024年7月24日(8∶45~11∶30,14∶30~17∶00)。报名地点:海安市公共卫生中心东附楼四楼会议室(市黄海大道西3号)。笔试采取闭卷方式,内容为各学科专业知识,笔试满分为100分,考试不指定大纲和教材。笔试日期初定为2024年7月27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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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市海安市部分市属公立医疗单位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公告正文
2024年海安市部分市属公立医疗单位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公告
为进一步充实我市卫生健康系统人才队伍,优化人才结构,海安市部分市属公立医疗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75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招聘单位、岗位、人数、专业、学历及要求等具体信息,详见《2024年海安市部分市属公立医疗单位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1)。
二、报考条件
(一)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出生时间一般在1993年7月至2006年6月期间,应聘岗位要求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研究生学历、五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年龄可放宽至1988年7月以后出生;
7.报考对象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资格条件中有工作经历时间要求的,是指截至2024年7月的累计工作经历(按月计算)。
(二)须知事项
1.2024年毕业生,指在2024年毕业并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且仍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其中,能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日期可放宽至2024年8月31日;
2022年和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以及国(境)外同期毕业且已完成学历认证但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可应聘面向2024年毕业生岗位;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如参加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可应聘面向2024年毕业生岗位;
以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人员,退役后1年内的,可应聘面向2024年毕业生岗位。
2.已在我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或改制后乡镇民营医院工作的人员,须出具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签章的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3.不得报考情形
(1)现役军人或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在读非2024年毕业生;
(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3)国(境)外留学毕业但截至报名前未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
(4)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要求回避的岗位;
(5)2025年1月24日前,5年服务期未满的新录用公务员、经公开招聘被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聘用且3年服务期未满的在编(在册)人员、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现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
(6)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7)按照定向培养有关政策规定,未满服务期的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和农村医学定向培养学生,不得参加海安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公开招聘活动。
三、报名
(一)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方式,确实无法到达现场报名的应聘人员,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受委托人除提供委托人的报名材料外,还需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24年7月24日(8∶45~11∶30,14∶30~17∶00)。
报名地点:海安市公共卫生中心东附楼四楼会议室(市黄海大道西3号)。
(三)报名注意事项及资格审查
1.每位应聘人员限报考一个岗位,报名时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报名与考试现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2024年海安市部分市属公立医疗单位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
(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照2张;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024年毕业生须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业等级证书及岗位要求工作经历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本次公开招聘收取报名费100元。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上午(9∶00~11∶30)凭本人身份证,到海安市公共卫生中心主楼717室人事科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取准考证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一般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面试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一)笔试
1.本次招聘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报名情况,对竞争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医药卫生类等)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笔试。对其它有一定竞争的岗位,可由用人单位制定笔试方案,报市卫生健康委同意后组织实施。对竞争较弱或无竞争的岗位可不组织笔试,直接由用人单位面试确定。
2.笔试采取闭卷方式,内容为各学科专业知识,笔试满分为100分,考试不指定大纲和教材。
3.笔试日期初定为2024年7月27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取得笔试资格的应聘人员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考点参加笔试。
4.笔试成绩于笔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海安市人民政府网卫生健康委员会网页公布。
(二)面试
1.面试对象:
(1)有笔试岗位:用人单位根据报名情况和笔试成绩在不超过1:3的比例范围内,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具体面试比例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报名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末位同分者全部参加面试。
(2)无笔试岗位: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
2.各用人单位制定面试方案,报市卫生健康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3.面试时间、地点由各单位另行通知。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为不合格。
(三)总成绩计算方法
1.有笔试岗位:应聘人员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合计(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2.无笔试岗位:直接按面试成绩计算总成绩。
3.各单位面试结果于面试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卫生健康委核准备案。
五、体检聘用
按招聘人数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从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如遇总成绩相同,笔试成绩高者优先(无笔试岗位总成绩相同的,通过加试确定,以加试成绩高者在前)。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体检标准参照最新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自理。
体检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考察,考察侧重于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并在海安市人民政府网卫生健康委员会网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由用人单位在公示结束后30日内办结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用人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报考护理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须在聘用时取得护士执业资格(或已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考要求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要求岗位的应聘人员,如能提供中国卫生人才网卫生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视同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报考已实行执业准入资格制度岗位的人员,入职后连续两次未能取得相应执业或技术资格、不能正式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终止(解除)聘用合同。
拟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①在市卫生健康委或用人单位规定期限内,未办结聘用手续;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因个人因素不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因与原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不能提供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证明;②2024年毕业生不能按期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及岗位条件明确要求的资格材料;③应聘信息及材料不符合招聘要求或弄虚作假。
在体检、考察、拟聘公示和聘用过程中,因考生自动放弃、不符合报考条件、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拟聘人员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拟聘人员与原工作单位因劳资纠纷影响聘用等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在该岗位面试合格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因用人岗位无人应聘或应聘人数不足导致岗位空缺的,经用人单位申请,报市卫生健康委同意后,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在报考本单位其它岗位的考试合格人员中一次性递补,聘用人数一般不突破招聘计划总数,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
六、其他
(一)公开招聘的相关信息,包括考试成绩、拟聘用人选等在海安市人民政府网卫生健康委员会网页公示。
(二)招聘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招聘工作以本公告为依据,一经发现并查实不符合本公告规定以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即取消报考人员的考试和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举报电话:0513~88269602(海安市纪委监委派驻卫健委纪监组)。
(三)咨询电话:0513~81812820(海安市卫生健康委人事科)。
海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6日
文章来源:http://www.haian.gov.cn/haswjw/gggs/content/f82e8857-f82b-46ab-9f66-bc137bf975e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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