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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物权的概念和类型

发布:2024-12-16 12:36:14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 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题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物权的概念和类型”。

物权的概念和类型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类型

  1、所有权:

  (1)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核心:处分。

  2、用益物权:

  (1)概念: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种类: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居住权。

  3、担保物权:

  (1)概念: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

  (2)种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刷题巩固,趁热打铁

  例题:1.(单选题)下列权利中,属于物权的是()。

  A.甲对自己承租的房屋享有的权利

  B.乙对自己的承包地享有的权利

  C.丙依据与丁签订的保管合同享有的请求丁支付报酬的权利

  D.戊购买某公司股票享有的权利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典。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主要特征是:(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的客体一般是有体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A项错误,甲对自己承租的房屋享有的权利是租赁权,为债权。

  B项正确,乙对自己的承包地享有的权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的一种。

  C项错误,丙依据与丁签订的保管合同享有的请求丁支付报酬的权利是债权。

  D项错误,戊享有的是股权。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不属于物权。

  故正确答案为B。

  2.(单选题)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三大类。

  A.质权

  B.占有物权

  C.担保物权

  D.处置物权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故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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