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宪法——最高人民检察院(11)
2013-06-08十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的机关,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
-
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宪法——人民政协(12)
2013-06-08十二 人民政协 (一)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地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二)人
-
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宪法——地方人代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13)
2013-06-07十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同时也是各地方人民意志的代表机关。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在性质上也是双重的。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上
-
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4)
2013-06-07十四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
-
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宪法——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15)
2013-06-07十五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特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维持社会治安; 2.立法权,特区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
-
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哲学(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
2013-06-07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 (1) (对象、性质)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科学。 (2) (内容)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统一、唯物主义自然观和
-
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哲学(二 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
2013-06-06二 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历史形态 (1) 唯物主义经历了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三种形态。 (三种唯物论各自的观点、特点、局限性)
-
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哲学(三 哲学基本问题)
2013-06-06三 哲学基本问题 a、定义(思维和存在的关系);b、提出(恩格斯提出的哲学基本问题);c、内容(第一性,同一性);d、每方面内容的作用;e、每方面内容的地位。 (1)思维和存在
-
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哲学(四 哲学的科学内涵)
2013-06-06四 哲学的科学内涵 (1)(理论性质) 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但是不能说哲学就是世界观,世界观是自发的形式,哲学是自觉地理论形态) (2) (对象)哲学是关于自然知识
-
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刑法(一 刑法概述)
2013-06-06一 刑法概述 刑法的任务和适用范围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
-
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刑法(二 刑法的基本原则)
2013-06-05二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而是规定了类推制度。从逻辑
-
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刑法(三 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2013-06-05三 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一、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
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刑法(四 犯罪客体)
2013-06-05四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
-
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刑法(六 犯罪主观方面)
2013-06-05六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一、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是指
-
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刑法(五 犯罪主体)
2013-06-04五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要件。任何犯罪都有主体。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存在犯罪,更不会发生刑事责任。因此,确定犯罪主